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游戏平台推荐 USDT & BTC支持守护股东核心权利 明晰知情权行使边界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5-12-22 2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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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游戏平台推荐 USDT & BTC支持守护股东核心权利 明晰知情权行使边界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权利。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涉及房地产、酒店、供应链管理等多个行业。为帮助广大股东、企业明晰权利边界、规范行权方式,现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告(股东)与另一投资方2019年合资设立两家项目公司(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开发不同房地产项目,原告持股 45%。后因项目出现逾期交房情况,被纳入政府 “保交楼” 监管范围,由专门工作专班统筹管理项目资金资产及工程资料。原告为配合相关审计工作,多次要求两被告提供 2018 年以来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供查阅复制,但均未获得回应,原告遂向西陵法院提起诉讼。

  两被告辩称,原告此前已通过委派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已充分行使知情权,且现有相关资料由保交楼专班管控,公司现有人员不足,无法按照原告要求提供资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两家酒店公司(被告一、被告二)的股权结构均为:原告(股东)持股 40%,另一投资公司(大股东持股 100%)持股 60%。2025 年,原告因公司分红事宜与大股东产生分歧,在发送分红及股权处置相关律师函后,未获满意答复,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提供自 2014 年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流水等资料,并允许其委托专业人士查阅复制。

  两被告抗辩称,张某存在同业竞争风险,未履行书面申请前置程序,部分资料不存在或已遗失,银行流水不属于知情权范围。

  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被告)成立于 2021 年,原告一、原告二为公司登记股东,原告三主张其股权由原告二代持。公司成立后,实际由案外人控制经营,三原告称从未收到过公司正式的财务会计报告,多次要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均未果,仅收到案外人自行编辑的财务表格,故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被告辩称已提供部分明细账,但认可公司由代账会计记账,可能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

  案例三中,原告三未能提供股权代持的有效证据,非登记股东,其知情权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其余案件原告均为登记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各案中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提供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均支持原告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但案例一中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对该部分不予支持。

  股东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各案原告查阅目的均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配合审计或主张分红,具有正当性,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正当目的,法院支持查阅请求,但驳回复制诉求。

  工程结算资料若已包含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中,应先通过查阅前述资料行使权利,需单独查阅的可另行起诉;银行流水未被法律明确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曾参与经营”“资料由第三方管控”“人员不足”“部分资料不存在”等为由拒绝提供资料,均不构成法定抗辩事由;主张原告存在同业竞争等不正当目的,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前置程序方面,虽部分原告未直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但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被告已作出答辩回应,未损害各方权利,视为符合程序要求。

  最终,法院均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查阅,驳回原告超出法定范围的诉讼请求。

  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股东有效行使监督权和重大决策权。法官提醒: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限于公司登记股东,隐名股东若未举证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或未依法显名化,无权直接主张知情权。

  股东可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查阅但不可复制的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超出上述范围的请求,如单独查阅工程结算资料(未包含在法定文件中)、银行流水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后可起诉;虽未履行书面申请但通过诉讼主张,公司已答辩回应的,可视为程序瑕疵补正,但建议股东优先通过书面申请方式规范行权。

  公司不得以股东曾参与经营、资料由第三方管控、人员不足等为由拒绝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公司经营管理相关文件,保障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行使;主张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是相辅相成的。股东应依法、理性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规范文件管理,主动配合股东合理的信息查询请求,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合规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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